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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
劳动者在举报投诉时,应注意的事项: ⑴ 尽可能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⑵ 尽可能准确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电话; ⑶ 据实提供、反映被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时间、过程、结果)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⑷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⑸ 属于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更多请访问:http://www.njlss.gov.cn/pub/ldbz/
2007-07-19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可以通过电话、来信和来访三种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在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2007-07-19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处理。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⑴ 擅自招用劳动力的; ⑵ 未按规定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⑶ 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以证件、实物抵押的; ⑷ 强令职工超标准加班加点或拒不给付加班报酬的; ⑸ 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的;⑹ 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规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⑺ 非法使用童工或违反女职工、..
2007-07-19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和外地驻宁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
2007-07-19
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 ⑴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⑵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⑶ 休息休假的权利; ⑷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⑸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⑹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⑺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⑻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五项义务: ⑴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⑵ 提高职业技能; ⑶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⑷ 遵守劳动纪律; ⑸ 讲究职业道德。
2007-07-19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⑴ 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⑵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⑶ 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⑷ 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⑸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⑹ 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2007-07-19
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的内容: ⑴ 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⑵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⑶ 招用职工的情况; ⑷ 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⑸ 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⑹ 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⑺ 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⑻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⑼ 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⑽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⑾ 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
2007-07-1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2007-07-19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007-07-19
    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2007-07-19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07-19
    答辩书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申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书的内容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答辩人是自然人的,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住所地)等自然情况;答辩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正文是答辩书的主要部分,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据理进..
2007-07-19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没有书面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不予受理。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各项:①劳动者方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用人单位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②申诉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日期,申请人签名(盖章)。    &n..
2007-07-19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按照《江苏省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标准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20元和处理费200元,争议标的额超过10000万元加收2%-3%的处理费。 受理费和处理费由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交费通知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按裁决书结算仲裁费;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协商承担仲裁费;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2007-07-19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前述时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具有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007-07-1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的范围;④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⑤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2007-07-19
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 ②上市股份制企业; 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
2007-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⑵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⑶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⑷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2007-07-19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出现请示待批、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的,应视为仲裁活动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的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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