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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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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交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1978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3.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   4.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   二、移交范围:   军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和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移交程序:   1.列入移交批次:由军队师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的要求,编造规定时间内退休的职工的花名册,填写《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审定表》,报所在地省军区后勤劳动人事部门。经我市安办与省民政部门共同会审后,上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批准即列入安置计划下达各地。   2.安置条件和地点:来宁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有在宁生活基础、有住房、配偶、主要依靠子女在宁、有南京市常驻户口。安置点以户口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为准。编内职工没有常驻户口的以住房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为安置点。   3.列入移交:由军队移交部门到省军区和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持省厅安置办公室的《军休职工安置通知书》第二、三联,到我市办理移交事宜。   4.移交材料和证明:《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审定表》一份;省发安置通知书第三联;户口复印件,在编职工没有常驻户口的应提供主要依靠对象在宁户口复印件;在编职工证明(部队师以上军务部门出具);职工档案;行政、组织、工资关系介绍信;退休后历年增加的各项待遇项目表;退休证。   5.市安办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安置条件;②退休前单位序列;③职工本人身份。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安办开出接收通知书到应安置的区县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6.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审查:①户口;②住房;③职务、级别、职称、工资;④退休工资及各项待遇;⑤档案。并与军休职工本人见面,办理交接手续。为军休职工落实:①将其工资和组织关系转接所在街道;②与区县卫生部门联系办理公费医疗和发放医疗证等。   7.办理接收:区民政局在省发《军休职工安置通知书》第三联签上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附审定后的《军队无军籍职工月工资待遇表》(市统一表格)复印件,上报市民政局,列入当年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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