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20
从1980年6月起,一律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审批革命烈士。地方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办理,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地方审批革命烈士的具体程序:
1、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4、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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