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2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申请办理评残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2、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
3、区(县)民政部门初审;
4、市民政部门复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
5、报省民政厅审批;
6、发给伤残证件。
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级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补办评残的申请;
2、198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1988年8月1日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须档案有记载和有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办理转接伤残关系的程序:
1、退役的伤残军人,一律由地方换发新证,重新编号。
2、本人持户口本、伤残证、转业或退伍证、2寸免冠照片、《评残医务证明书》和《评残审批表》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局申请办理;
3、区(县)民政部门初审;
4、市民政部门复审;
5、报省民政厅审批;
6、发给伤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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