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生育 | 消费权益保护 | 司法公正 | 信访 | 国土资源 | 市政公用 | 民政优抚 | 出入境 | 旅游 | 公共安全 | 道路交通 | 房屋物管 | 房屋租购 | 劳动保障 | 婚姻登记 | 人事事项 | 教育科技 | 户籍证件 | 殡葬服务 |


知识小子 的BLOG 

留言 加为好友  收藏

2009 1.9 Fri
    123
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
«» 2009 - 1 «»

搜索BLOG文章

 

博客基本信息
用户名: 知识小子
等级: 二星会员
威望: 225.6
金钱: 17540
在线时间: 1676 分钟
日志总数: 480
评论数量: 42
访问次数: 425104
建立时间: 2006-09-26


XML RSS 2.0 WAP



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20
复制  400电话申请,只要800元


TAG: 收藏 推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申请办理评残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2、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

  3、区(县)民政部门初审;

  4、市民政部门复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

  5、报省民政厅审批;

  6、发给伤残证件。

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级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补办评残的申请;

  2、198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1988年8月1日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须档案有记载和有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办理转接伤残关系的程序:

  1、退役的伤残军人,一律由地方换发新证,重新编号。

  2、本人持户口本、伤残证、转业或退伍证、2寸免冠照片、《评残医务证明书》和《评残审批表》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局申请办理;

  3、区(县)民政部门初审;

  4、市民政部门复审;

  5、报省民政厅审批;

  6、发给伤残证件。





文章评论0条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