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申报审定: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按规定指导军休干部本人填写《安置审定表》,逐 级审定报部队大单位审核汇总后,送地方省、市安置部门复审。复审同意的按军地系统分别上报,纳入移交计划。部队通知军休干部本人,并做好交接准备。
2、安置地点:对符合移交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3、住房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 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 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
4、可随迁人员:配偶、未成年和待业子女;移交当年从部队复员退伍的子女;易地安置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5、移交时必须由部队师以上单位与我市安置部门协商,团以上单位派人和军休干部本人一起到市安置办报到。并携带如下材料:省发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通知书 (第一联);“三联单”; 组织关系介绍信;行政介绍信;军休干部档案;人员供给介绍信;离退休后历年增加的各项待遇表;离退休证;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员退伍证复印件和有关 证明材料。
6、协调移交:部队介绍军休干部情况,市安置部门审核接收材料,安排到安置区县。部队与区县共同走访军休干部,审定经费待遇,协商落实有关移交事宜。
7、办理接收手续。市安置部门开具接收“三联单”;接收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通知单;落户证明⑴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⑵户口项目登记表;随迁人员落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军休干部到市委组织部、派出所、军休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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