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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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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民安发(199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准备及办理程序如下:

  一、移交准备工作:

  1、确定移交对象

  ⑴移交的军休职工范围是:军队队列单位(含集团军、各级机关、院校、科研所等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和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及职员干部。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军休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经过民政部、总后勤部以及省民政厅安置办、市局军安处审核后,列入移交批次,确定为移交对象。 

  2、整理档案材料

  按照《军队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军休职工档案应真实、完备,整理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并填列档案目录。

  ⑴档案中应具的必备材料:

  ①编外职工: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当时正式办理的招工手续。如当时手续不全,档案中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相关材料。

  ②编内职工:档案材料应有明确记载,并由部队师以上军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其确属编内职工的证明;

  ③退休审批表;

  ④最后一次干部任职表;

  ⑤最后一次技术干部职称审批表;

  ⑥最后一次技术工人职称审批表;

  ⑦最后一次工资调整审批表;

  ⑧最后一次岗位津贴调整审批表。

  ⑵档案中应有的文件材料:

  ①退休后历次调整、增加退休待遇的审批表;

  ②教龄(护龄)津贴审批表;

  ③从教30年以上、以及从教20年以上女教师的证明材料;

  ④工龄更改审批文件;

  ⑤省级以上英模、在军队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材料及审批文件;

  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审批表;

  ⑦入党申请书和党员登记表;

  ⑧独生子女证件复印件或终身未婚证明材料。

  ⑶关于退休待遇的资料:

  ①移交当月在本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清单;  

  ②退休后历年增加、调整各项待遇的清单(逐项列出)。

  ⑷其他备案资料:
  
  ①本人或配偶南京市常住户口复印件;

  ②在编职工无常住户口的,提供配偶常住户口复印件;

  ③无配偶的提供子女在宁户口复印件。

  3、组织军休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动员、学习、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愉快移交地方安置。

  4、认真处理好各类实际问题。对军休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部队和军休职工实际情况进行稳妥处理。特别是处理好住房,在部队期间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做到不把遗留问题带到地方。

  二、移交办理程序

  1、根据市民政局军安处统一安排计划,通知移交单位持省民政厅军安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单(三联)》,将上述整理好的档案材料送市民政局军安处审查。

  2、南京市民政局军安处对军休职工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⑴安置条件;

  ⑵退休前单位序列;

  ⑶职工本人身份。

  对确认属于移交我市的安置对象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将材料分别下达给安置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安置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档案、工资、户口、住房等有关资料。在初审的基础上,与待安置的军休职工本人见面,查验退休证件,听取他们意见,向军休职工介绍到地方安置后的有关工资、住房、福利、医疗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4、由军休职工原单位(部队)与安置区(县)民政局商洽有关经费和医疗保障落实事宜;将组织、供给、行政关系介绍信交转安置区县民政局。

  5、办理接收手续:

  ⑴区(县)民政局在省发《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第三联上签上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军安处,市民政局军安处统一转交部队移交部门。

  ⑵区(县)民政局将审定后的《军队无军籍职工月工资待遇表》(市统一表格)复印件,上报市民政局军安处复核。

  ⑶区(县)民政局为军休职工具体落实工资、医疗和组织关系的接转,展开正常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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