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19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
| 内河航道养护费 | 苏价费[1998]380号 | |||
| 1、拖轮、推轮 | 月、千瓦 | 9元 | ||
| 2、驳轮、客轮 | 月、总吨位 | 3元 | ||
| 3、货轮 | 月、总吨位 | 10元 | ||
| 4、挂机船等 | 月、总吨位 | 11.5元 | ||
| 5、航养费免缴证工本费 | 5元 | |||
| 6、航养费缴讫证补发手续费 | 证 | 20元 | 苏价费[1994]259号 |
收费单位名称 地 址 业务受理电话 监督电话
南京市航道管理处 江东北路166号 86274986
城区航道管理站 热河南路156号 58806833
秦淮河船闸管理所 建邺区秦淮新河1号 86808838
下坝船闸管理所 高淳县下坝集镇双下路7号57876678
江宁航道管理站 东山镇淮滨路 52192290
浦口航道管理站 浦口区江浦宾馆院内 58883617
六合航道管理站 雄州镇龙津路75号 57759775
溧水航道管理站 永阳镇宝塔路1号 57214464
高淳航道管理站 淳溪镇通贤街55号 57311242
1、有效船舶航行簿;
2、停航证明;
3、缴费支票或款项。
1、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在每月月底前,凭有效航行簿,到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缴纳次月或次月以后的航道养护费;
2、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到航道养护费时,应向缴费人核发航道养护费缴讫证;
3、各种缴(免)费凭证和船舶报停凭证必须随船携带,妥善保存至2年后,以备查验;
4、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道养护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五以内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视情节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
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