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19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
| 水路运输货物附加费 | 苏价费[1994]367号宁价费[1995]5号 | |||
| 1、本省船舶 | 月、吨 | 2.5元 | ||
| 2、外省船舶在我省起运 | 航次、吨 | 0.2元 | ||
| 3、业务代理或货物配载 部门向货主收取 运费 5% | ||||
收费单位名称 地 址 业务受理电话 监督电话
南京市航运管理处 下关热河南路101号 58801182
高淳县航运管理所 淳溪镇固城路62号 57351927
溧水县航运管理所 宝塔路1号 57214464
六合区航运管理所 雄洲镇龙井路75号 57758343
雨花台区航运管理所 上新河新河口大街27号86428201
栖霞区航运管理所 栖霞大道11号 85393023
浦口区航运管理所 浦口区文昌路21号 58187506
沿江工业开发区航运管理所 葛关路629号 57065100
江宁区航运管理所 东山镇河滨北路 52192290
1、缴费人向征收单位提供船舶型号、类别、吨位等资料;
2、提供船舶缴纳水路客货附加费情况资料;
3、缴费支票或款项。
1、审查前期规费。开票员查验前期缴讫证或规费征收台帐。缴费超过规定期限者,按照规定征收滞纳金。
2、开具票据。开票员审查无误后,即可开具票据。
3、收款。收费员按照打印微机票金额收取现金、转帐支票或经营者自行办的银行进帐手续,并在票据上加盖“收费专用章”及收费员章。
4、交证。收费员将规费票据的收据联和缴讫证联付给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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