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19
| 行政执法权力编号 | NJ01FC-QT-0002 | ||
| 行政执法权力名称 | 对确定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限制措施 | ||
| 行政执法事项类型 | 拆迁 |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华侨路28号三楼 |
| 联系电话 | 84705209、84718803 | 监督电话 | 84706449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 ||
| 收费标准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 ||
| 产生日期 | 2001-11-1 | ||
服务指南 | |||
| 一、申请人 申请表格:拆迁准备申请表 申请材料:项目批文、规划批准文件、用地批文、房产平面图、查产资料及产权处理意见书 必须具备的资质:无 其他前置条件:无 二、受理初审 办理岗位:管理科经办人 办理时限:2 内容公开:是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是否可退回:是 三、送达冻结函告 办理人员:管理科经办人 办理时限:无 内容公开:是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是否可退回:是
| |||
法定依据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常见问题 | |||
| |||
服务表格 | |||
| |||
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