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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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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前述时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具有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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