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19
申请类型 | 申请条件 | 所 需 证 明 材 料 | |
父母投靠子女 |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 申请报告、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 |
离退休后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 | 因工作调动由南京迁往外地,现已离退休、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 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离休证或退休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原南京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 |
收养子女 | 弃婴 | 收养人年满30周岁
| 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收养的有关证明、《收养证》。 |
非弃婴 | 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 | 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区、县以上医院不孕(育)诊断证明、《收养证》。 | |
其他投靠 |
| 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能说明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 | |
备注 | 1、申请报告应如实反映申请人、入户人的有关情况及入户理由。 2、户籍证明应由公安部门出具,要逐人写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未办身份证的需注明)、户籍地址等。 3、手续准备齐全后,请申请人持申请人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及入户材料到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城以下地区)申请办理。 | ||
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