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知识小子 发表日期: 2007-07-19
申请类型 | 申请条件 | 所需证明材料 | |
更改姓名
|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 |
更改出生日期 |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 |
更改民族 |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 |
申办程序 | 申请人具备上述申请更改所需证明材料后,经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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