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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小子 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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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日志
2007-07-20
  我市对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年底一次兑现到户,由农村  义务兵家属持《南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或《优待安置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民政办公室领取。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义务兵退役时,由义务兵家属持《南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或《优待安置证》到其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领取手续。  对考入军校、提干和转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义务兵家属凭团以上部队有关证明和《南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或《优待安置证》随当年退役士兵一起办理优待手续。  对享受优待金的..
2007-07-20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正式公布与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民政部、总政治部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有关规定,请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认真阅读理解有关规定,并填写《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办理一次性抚恤协商结果证明》后,由法定遗属持证人持下列有关证件和材料到市民政局优抚处办理领取一次抚恤金手续:  一、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  二、《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办理一次性抚恤协商结果证明》;  三、法..
2007-07-20
  经我们认真阅读并理解了《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有关规定和释义》,现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遗属享受抚恤待遇的规定,经我们慎重协商达成一致结果如下:  一、同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由其   (关系)    (姓名)持有。  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持证人    负责代为一次领取,自行分配。  协商人签名(关系、姓名):                                  证..
2007-07-20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发放部门。  本条所说的“遗属”,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被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和被确认为因公牺..
2007-07-20
  未办理随军手续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由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已随军的上述人员,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条件负责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2007-07-20
 从1980年6月起,一律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审批革命烈士。地方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办理,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地方审批革命烈士的具体程序:  1、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4、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007-07-2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申请办理评残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2、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  3、区(县)民政部门初审;  4、市民政部门复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  5、报省民政厅审批;  6、发给伤残证件。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级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补办评残的申请;  2、198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1988年8月1日以前退出现..
2007-07-20
安置服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间  1.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和省厅安置办的要求接收;  2.需易地安置和农转非的退役士兵经市安置办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3.转业士官按报到审核安置条件、落户、分配安置工作的程序办理;  4.复员干部持省厅的接收安置通知,到市安置办办理落户和档案材料转递手续;  5.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需由个人和家长或配偶共同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定协议,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007-07-20
  1、计划申报审定: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按规定指导军休干部本人填写《安置审定表》,逐 级审定报部队大单位审核汇总后,送地方省、市安置部门复审。复审同意的按军地系统分别上报,纳入移交计划。部队通知军休干部本人,并做好交接准备。  2、安置地点:对符合移交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3、住房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
2007-07-20
  一、移交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1978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3.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  4.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  二、移交..
2007-07-20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民安发(199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准备及办理程序如下:  一、移交准备工作:  1、确定移交对象  ⑴移交的军休职工范围是:军队队列单位(含集团军、各级机关、院校、科研所等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和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及职员干部。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军休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经过民政部、总后勤部以及省民..
2007-07-20
 一、更改(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现将我市公民更改(恢复)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
2007-07-2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申请办理评残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2、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  3、区(县)民政部门初审;  4、市民政部门复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  5、报省民政厅审批;  6、发给伤残证件。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级的程序:  1、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补办评残的申请;  2、198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1988年8月1日以前退出现..
2007-07-20
2006年南京市定期补助金标准表单位:元/年 类  别 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 抗战时期入伍 解放战争入伍 建国后入伍 户口性质 城 镇 农 村 城 镇 农 村 城 镇 农 村 城 镇 农 村 一..
2007-07-20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在职人员抚恤金标准 在乡人员抚恤金标准 一般对象 孤老对象 一级 因战 11200 22176 28836 因公 10800 21288 27684 因病 10440 20628 26820..
2007-07-20
  我市对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年底一次兑现到户,由农村  义务兵家属持《南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或《优待安置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民政办公室领取。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义务兵退役时,由义务兵家属持《南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或《优待安置证》到其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领取手续。  对考入军校、提干和转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义务兵家属凭团以上部队有关证明和《南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或《优待安置证》随当年退役士兵一起办理优待手续。  对享受优待金的..
2007-07-20
安置服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间  1.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和省厅安置办的要求接收;  2.需易地安置和农转非的退役士兵经市安置办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3.转业士官按报到审核安置条件、落户、分配安置工作的程序办理;  4.复员干部持省厅的接收安置通知,到市安置办办理落户和档案材料转递手续;  5.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需由个人和家长或配偶共同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定协议,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007-07-20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6〕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2006年接收安置的对象?答:2005年年底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予以接收(1)服现役满 2 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3)部分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2.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仍采取两种方式..